关于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议案

  • 索引号:005295266/2016-0025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
  • 发布机构: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
  • 关键词:提案,建议提案,实地农民,生活保障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12-30
  • 发布日期:2016-12-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议案

    (案由)随着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项目占地,形成了大量失地农民。以刘集镇为例,截至目前全镇累计失地农民达到6355人,但享受中牟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却无一人。主要原因在于申请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程序和材料比较复杂,政策与征地实情冲突。

    (案据)1、根据牟政〔2011〕32号文件要求,“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待达到就业年龄,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但中牟县未执行此规定,加大了乡镇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的难度。

    2、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失地材料审核通过后次月发放,失地之后审核之前的保障金不补发。

    3、在征地过程中,大部分土地在未报批的情况下就已经征用。但人劳部门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已批复征地情况一览表为依据来审核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材料。未报批的土地的失地农民则不能申报基本生活保障材料。

    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影响到经济社会稳定。只有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才能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方案)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牟政〔2011〕32号文件规定执行,明确标准,完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单位。

    2、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失地材料审核通过后,从失地次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

    3、未报批的土地的失地农民也应该依据征地补偿方案享受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4、探索出台符合中牟县实际的失地农民保障政策。

     

    刘集代表团

    提案人:王朝杰  魏玉坤  李增辉  刘永强  李  恒  王玉成

    郭忠强  王启程  魏国强  朱肖云  冯松枝  梅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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