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397/2017-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关 键 词:综合,社会抚养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16 | 发布日期:2017-01-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