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923/2017-00005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惠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劳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1-13 | 发布日期:2017-01-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有哪几种形式?
答:从劳动合同期限上划分,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形式: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什么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答: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适用。试用期的约定不是必须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什么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然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超过一年仍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有哪些附随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代表委托的负责人与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协商不一致,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6、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
答:劳务合同是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如私人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农民工与私人包工头订立的劳务协议、居民家庭与家政服务员订立的保姆协议、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待岗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等,这些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
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成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 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仅字面上相近,而且两者都有关于提供劳务、劳动的内容,因此两者极易混淆,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法律性质根本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和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请劳动保障监察;而劳务合同则是确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范畴,劳动者则要通过司法调解和法律诉讼渠道解决其争议。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具备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必须是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
(3)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而劳务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涉及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都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而劳务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和条款相对来说,都比较简单。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都可以订立。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付给劳动报酬,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则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的。
7、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由谁来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有三种: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单位决定。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因此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4)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终止之前,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
1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解除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试用期内的;二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