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87143/2017-00013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惠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大气污染防治
文    号:惠政〔2017〕2号成文日期:2017-02-25发布日期:2017-02-2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7-02-25废止日期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惠政〔2017〕2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济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济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5日

                                                                  惠济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郑政〔2016〕21号),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2017〕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惠济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中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围绕“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做好燃煤、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扬尘和低空面源等末端治理,强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等源头治理,以项目为抓手,不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化、细化、常态化,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大气十条”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PM10平均浓度不高于117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明显增多,城区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绕城高速和沿黄快速路围合区域禁止新建不符合我区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发展定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强化燃煤污染控制

2.严格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工程,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建成区以外区域的燃煤替代工作,力争实现辖区全域无散煤使用。

牵头单位: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管理

巩固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街道)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4.加快大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

    按照《2016-2018年绕城高速和沿黄快速路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计划》,完成2017年工业企业外迁任务。

    牵头单位:区科工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5.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2017年6月底前,开展碳素、电解铝、氧化铝等行业综合整治,建设废气梯度与循环利用试点工程,烟气量减少50%以上,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6.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治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高污染燃料设施,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治理任务,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7.生物质锅炉强化管理

(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全面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引导鼓励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改用清洁能源。

(2)配套建设有天然气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单位日常应使用天然气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仅作为备用锅炉,启动时须报区环保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8.开展天然气锅炉脱硝改造

新建天然气锅炉应采取低氮燃烧和烟气循环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辖区建成区天然气锅炉逐步实施低氮燃烧和烟气循环改造,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9.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按照2017年《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行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科工委,各镇(街道)

(2)按照省环保厅统一要求,建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示范治理工程,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1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11.全面排查整治“小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制,于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8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1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6月底前,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完成火电行业、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3)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污染治污设施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13.加大环境执法监管

(1)强化网格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0号),结合行政区规划、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2月底前,将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区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每月不定期对全省国控、省控、市控、县(区)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社管办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四)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

14.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协调市直业务对口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大气污染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牵头单位:区交运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

15.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措施

继续采取划定禁行区域、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黄标车淘汰任务,对车况较好、残值较高(高于50万元/辆)的黄标车加装尾气排放装置或“油改气”,实施“黄改绿”。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报废。

牵头单位:市交警五大队

责任单位:区黄标办、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16.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1)按国家要求实施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升级,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牵头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工商质监局,各镇(街道)

    (2)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照黑加油站、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区工商质监局、区环保局,各镇(街道)

    (3)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力度,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业主开展年度检测,储油库和年销售在5000吨以上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五)全面遏制扬尘污染

17.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机制

(1)各类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七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远程监控百分之百安装;辖区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全区所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

(2)严格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对各类施工工地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3)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4)严格落实冬防期“限土令”。冬防期间,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停止审批建成区内的新增拆迁项目作业和新增道路开挖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除外),各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将土石方作业安排在冬防期外,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5)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各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区市政管理中心、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区交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委,各镇(街道)

18.加强各类工地扬尘管理

(1)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特别是对地铁工程等大型道路建设施工工地和城乡结合部、边远工地,要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细化土方工程扬尘管理。土方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表层施工要事先洒水,确保土方开挖过程不起尘;开挖土石方应有专职监管人员,现场内必须定点撒水降尘。

(3)细化房建工地扬尘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道路、砂石等建筑材料堆场及其他作业区,要经常洒水湿润,保持尘土不上扬。散体物料、建筑垃圾必须按照规定实行车辆密闭化运输,装卸时严禁凌空抛散。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尽量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交运局、区市政管理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区农委,各镇(街道)

(4)细化拆迁工地扬尘管理。各拆迁工地必须制定比较详细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并报区大气办备案。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拆除房屋过程中应有专职监管人员,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应当及时苫盖、清运,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房屋拆迁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扬尘。房屋拆迁完毕6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应当在工地适当种草或采取其他简易绿化措施;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交运局、区市政管理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区农委,各镇(街道)

19.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

(1)渣土运输车辆按照市区标准,配合市城管局在2017年3月底前全部安装定位系统工作,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现有渣土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从严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4)所有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与“黑公司”(未在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而在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不得使用“黑车”(未在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清运建筑垃圾,对违规工地从严从重处理。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各镇(街道)

20.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1)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中心城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100%,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逐步提高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机械化清扫率;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

牵头单位:区市政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严格建成区外道路扬尘。逐步提高城乡结合部、县乡道机械化清扫率,对扬尘污染严重区域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牵头单位:区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及时修复。

牵头单位:区市政管理中心、区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4)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市政道路施工实行交通高峰错时分段推进,坚决杜绝“围而不建”现象;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裸露地面及物料、土方进行有效全遮盖和洒水压尘;工程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及时回填铺油,全面冲洗地面积尘。

牵头单位:区市政管理中心、区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1.开展城区黄土裸露治理

对城区黄土裸露区域进行摸底式排查整治,集中整治,实施绿化和硬化;在辖区选择试点开展屋顶绿化。

牵头单位:区市政管理中心、区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2.强化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所有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市政管理中心,各镇(街道)

23.开展“全城清洁”行动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城清洁”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二是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三是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四是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垃圾、杂物,减少黄土裸露。

牵头单位:区卫计委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市政管理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各镇(街道)

24.严控沙尘影响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同时及时进行覆盖,加大洒水降尘力度。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市政管理中心、区林业局、区农委、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各镇(街道)

(六)低空面源污染防治

25.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1)提升管理水平,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管理,确保建成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坚决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6.加强秸秆焚烧监管

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

牵头单位:区农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7.防止城区焚烧垃圾

加强城乡综合治理,依托网格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8.坚决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机制

29.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1)按照《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惠政文〔2016〕98号)要求,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及时发布预警,各责任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缓解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

责任单位: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管控措施和程序的通知》(郑防领〔2016〕3号)要求,根据分析研判结果,下达管控指令,各责任单位启动相应的管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

责任单位: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0.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8月底前,完成新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确保措施可统计、可核查,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后,积极响应。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

责任单位: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

建立应急响应期间主要领导带队督查机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区督考办

(八)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研究和能力建设

32.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区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3.开展环境容量与承载力研究

科学衡量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大气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4.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研究

对臭氧生成机理及挥发性有机物来源量化研究,通过开展基础调查与环境采样分析,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制定科学治理措施,有效降低臭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5.提升网格化监测能力

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污染物来源进行全网络覆盖实时监测,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撑和治理依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6.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研究

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道路站等设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分析污染特征,为机动车污染治理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7.开展智慧环保建设

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配合建设全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工程,建立大气指挥调度中心,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环境管理科学决策能力、环境监管创新能力。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8.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我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9.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大气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

各镇(街道)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坚持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要建立专职的协调机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形成有利于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格局。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觉削减污染物排放,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考核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三)强化督导

进一步完善区委区政府、区直部门、各镇(街道)三级督导体系,强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应急管控督导,加大追责力度,对落实执法责任不力、监督缺位、执法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督促各地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执法

区环境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法律执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重管、重罚、重处”,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审判部门的协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资金保障

要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出台相关奖补政策,强化资金引导,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快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六)强化宣传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七)强化调度

各镇(街道)、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2月底前将本单位专项工作方案报区大气办;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大气办。区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度会制度,实行“挂图作战、对账销号”,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责任,现场交办,限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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