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47900/2017-000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北林路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1-12 | 发布日期:2017-03-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要进行及时的登记处理,事后验收和落实责任人。
二、整改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危险性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业整改。
三、整改后要及时进行复检验收,凡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业。
四、对整治验收合格的,责任人必须在整改意见书上签字,方可恢复营业。
五、对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要进行处罚和警告,如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六、对拒不执行整改通知,敷衍了事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处罚,直接上报给安监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