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

索 引 号:740747900/2017-0000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金水区北林路关 键 词:通知公告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1-12发布日期:2017-03-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要进行及时的登记处理,事后验收和落实责任人。

二、整改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危险性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业整改。

三、整改后要及时进行复检验收,凡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业。

四、对整治验收合格的,责任人必须在整改意见书上签字,方可恢复营业。

五、对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要进行处罚和警告,如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六、对拒不执行整改通知,敷衍了事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处罚,直接上报给安监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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