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检查的通知
郑中小企〔2017〕29号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工信局: 按照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工作部署和安排,现就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郑州市辖区内的省、市两级服务(示范)平台(见附件1 、2)。 二、检查内容 (一)各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2016年度运营管理情况、服务企业情况、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情况、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情况、服务企业经验及存在问题。 (二)各县(市、区)在加强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三、方法步骤 此次调研检查,采取服务(示范)平台自查,属地管理部门普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调研检查的办法进行。 (一)服务平台自查阶段(4月20日前)。各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本通知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填报服务企业名单,于4月20日前报属地管理部门。 (二)属地普查阶段(4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普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每个服务(示范)平台做出评价,对违规经营或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取缔建议,并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形成检查考核报告,于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各一份)一并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电子版发送邮箱。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调研检查阶段(5月底前)。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成调研检查组,深入各地及服务(示范)平台进行调研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运营情况调研检查,是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展,完善管理,健全制度,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的具体举措。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服务(示范)平台动态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各地各级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把握好工作方法步骤,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条件,按照通知要求和工作时限,做好本地区服务(示范)平台检查阶段各项工作。 联 系 人:郭松涛 王文飞 联系电话:0371-67171612 邮 箱:xtzdc511@163.com 附件: 1.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2.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4.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