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282/2017-000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物价局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09 | 发布日期:2017-05-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金水区物价局双随机抽查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结合价格部门职能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级别和属地管辖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所担负的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抽查监管。
第四条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职能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法制部门调整公布。
第五条 建立价格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价格执法人员库应录入执法抽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和执法证号码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在开展抽查前,各科室应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确定随机抽查的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七条 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第八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2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各科室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录入并提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条 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科室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随机抽查事项、抽查的情况和结果等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自觉遵守各项规定,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