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186/2017-0009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金水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政务,抽查,细则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09 | 发布日期:2017-05-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规范财政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6〕14号)要求,结合本局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抽查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财政部门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辖区内被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检查对象,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区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等由区财政局为监管主体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五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郑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从本部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抽查时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检查组。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如需要提取相应责任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责任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财政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三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责任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进行全区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
第十四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