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91921630/2017-000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09 | 发布日期:2017-05-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执法部门以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清单为基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重点行业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要推广随机抽查机制,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市场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公布后,各执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和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被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一)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由各执法责任部门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范围和本部门监管职权,逐项分类建立随机抽查名录库。名录库应当根据市场主体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二)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由各执法部门根据专业背景、岗位职责与监管事项相统一的原则,按执法专业对本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分类,确保每个监管事项都有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三)建立"双随机"抽取机制。抽取市场主体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应由检查部门会同本单位监察机构共同实施,按照抽查的原则、类型和比例,使用机选或摇号软件,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一次性随机产生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 “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各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一)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各执法部门可根据抽查市场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反映问题多、有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可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二)执法检查人员在上门检查前,可先行告知市场主体所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应准备的材料等信息,并要求市场主体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抽查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抽查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一)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各执法部门在抽查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执法监督程序,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执法部门应当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二)各执法部门要对市场主体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和整改回访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检查结束之后,执法部门应当将检查档案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档案中应包括基础信息、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