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485/2017-0000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金水区交通运输局 | 关 键 词:执法人员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09 | 发布日期:2017-05-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结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抽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所担负的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抽查监管。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科室等。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第七条 根据金水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
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开展抽查 ,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 ”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 ,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