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索 引 号:74578767X/2017-0001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惠济区商务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5-09发布日期:2017-05-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惠济区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  区商务局负责统筹局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统筹其所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市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证号、工作岗位等。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监管主体名录库,监管主体名录库依据单位、企业存续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抽查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监管主体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四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监管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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