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354/2017-000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粮食管理中心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10 | 发布日期:2017-05-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郑州市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郑粮〔2016〕4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粮食系统管理随机抽查和行政执法效能。特制订定双随机抽查规定。
(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涉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赋予的检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三)执法检查人员为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在编人员,其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证号等)应当明确,并对外公示。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四)根据每次检查需要的人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分组,每组在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五)按照确定的抽查范围、比例等因素,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从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职能科(室)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六)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七)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八)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应当书面通报或在中心政务网站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的开展执行情况。
金水区粮食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