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370/2017-00030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农业/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
文 号:豫财办〔2017〕32号 | 成文日期:2017-06-21 | 发布日期:2017-06-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6月21日
附 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打造粮食核心产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辖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机构分设的含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批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全省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辖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县(市、区,含财政直管县。下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批复项目调整计划,负责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对所辖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开发县农发机构负责管理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编制本县(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与管理,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竣工验收及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明确建后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省直管县农发机构同时具有省辖市和开发县的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市、区)。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回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开发县的新增、取消、暂停、恢复、适时退出及因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地方财政资金部分,省级财政承担80%以上,省辖市承担20%以下。
省、省辖市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分派主要采取因素法,分派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中低产田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工作创新和奖惩等因素。
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和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执行国家农发办的相关规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及电力配套设施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资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纳入工程成本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发生费用,平原地区应控制在单个项目财政投资的4%以内。
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提取及使用按照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单个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省辖市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应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以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满足农发机构日常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因预算评审、工程招标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节余资金,可用于增加当期项目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
项目节余资金的使用计划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农发机构批复,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结余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县级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报送县级农发机构,经审核同意后纳入项目库。
纳入省辖市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农发机构报送省辖市农发机构,经评审可行后纳入市级项目库。省辖市农发机构汇总本地区拟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省级项目库。
省直管县项目库管理按照省辖市及县级项目库建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
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水资源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规划设计、开发任务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组织实施与运行管护、效益分析、结论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有明确要求的试点项目由省级组织评审外,项目评审工作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结果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批复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南专员办)。
省辖市、县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确需进行调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农发机构负责批复,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项目确需终止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批复,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及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在此基础上对已完工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可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 除省明确的试点项目外,土地治理项目由省辖市农发机构组织本地区项目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省辖市对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验收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省辖市对所辖县验收检查结果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验收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评。
省直管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按照省辖市农发机构职责和权限执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项目验收由市、县级农发机构自行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上级农发机构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农发办,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县级农发机构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省辖市农发机构组织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综合考评并将结果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重点抽评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报国家农发办,并抄送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
各级农发机构可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监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总和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