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索 引 号:67169631X/2017-0016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9-30发布日期:2017-10-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7]第00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33号博金商贸城七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652931238(1-1) 

我单位于2017年7月12日对你单位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拜博农业路口腔医院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七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主要从事口腔专科医疗服务,租用已建成的房屋,不涉及土建,设备总投资额为113.6万元整。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拜博农业路口腔医院是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的分公司,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拜博农业路口腔医院的日常管理、人事、财务、行政等均由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擅自开工建设,设备已安装到位,目前尚未开业,经责令整改后正在积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壹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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