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8601968/2018-0002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1-24 | 发布日期:2017-11-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兴达路街道办事处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部门、辖区各单位:
现将《兴达路街道办事处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170号)、《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7〕170号)和《金水区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金政办明电〔2017〕22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范围
本辖区行政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标准
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7〕170号)的要求,我办暂按Ⅱ类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以下燃料: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组织领导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兴达路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对兴达路街道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黄 涛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 组 长:路 莹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夏伏军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李 鹏 街道纪工委书记
杨 振 办事处副主任
姚国庆 办事处副主任
刘晓攀 办事处副主任
姚建永 街道党工委委员
王 莉 街道党工委委员
冯可攀 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张伟奇 兴达路司法所所长
张靖博 办事处享受副科级待遇干部
成 员:宋建庆 街道党政办主任
胡江浩 办事处城管办主任
尹燕燕 办事处绩效办主任
王 玲 办事处长效办主任
尹英琴 办事处纪检办主任
常艳芳 办事处信访办主任
杨娇艳 办事处综治办副主任
孙国保 办事处安监办主任
郝国选 办事处环保所所长
陈满囤 办事处合村办主任
孙建萍 办事处交通所所长
录海亮 办事处农办主任
李 华 办事处卫生计生办主任
周玉坤 办事处统计站站长
王喜秀 办事处社会事务办主任
马峰超 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常志永 办事处劳保所所长
王 军 办事处经济科科长
杨玉明 兴达路财政所所长
冯彦杰 办事处武装部副部长
陈文顺 姚店堤合村并城办公室副主任
陈广彦 办事处巡防办主任
马振强 兴达路国土所所长
常浩华 兴达路执法中队队长
李 杰 兴达路食药所所长
辖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环保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方法步骤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通过条幅、版面、媒体、宣传(栏)车等方式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宣传,使划定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充分了解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一)组织实施工作
抽调专人督促、检查、帮助拟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积极推行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二)全方位宣传公示工作
各部门在辖区选择显著位置进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宣传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禁燃区定义、建设禁燃区的意义、建设标准和范围、管理要求、有奖举报内容及举报电话等,规格不小于1平方米,材质不限。
(三)总结验收工作
本年度禁燃区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处于攻坚克难阶段,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认真组织,布局建设到位。按照区定节点,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公式,将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环保所。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目标
认真落实环保责任制,对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标准,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分解落实。环保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指导工作;经济科、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售高污燃料工作(占道销售燃煤的城管科执法中队负责);环保所、城管科、执法中队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经营性燃煤由城管科执法中队负责)。
(二)严格监督管理
环保所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突出日常监督,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和各单位应依法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项工作,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日常监管
环保所、经济科、城管科、执法中队、统计站和各村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