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178/2018-0000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 |
发布机构:惠济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 关 键 词:电子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1-27 | 发布日期:2017-11-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信息公开文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公开文件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日内报局办公室备案。
编辑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汇编,应当视同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辑印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本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办公室应当通知负责部门(科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局党委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按年度编排好当年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目录,装订成档备查。
第七条 中心办公室应每半年将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备案情况向局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