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568601968/2018-000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机关,事务,机关事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2-29发布日期:2017-12-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2017年12月29日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评价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全办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郑州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郑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和《金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办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不含科级)。对科级及其以上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平时考核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量化考核和领导评鉴相结合。

    第四条  街道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全体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其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出勤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主要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第七条  街道考核委员会应结合各部门承担的职能,科学设计平时考核指标体系,将街道中心工作任务、各部门重点目标、阶段性重大任务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平时考核指标的权重,共性指标权重一般占30%,个性指标权重占70%。

    第八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好: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积极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好,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

    良好: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办事较为规范,工作比较主动,遵守纪律,服务态度好,群众和服务对象比较满意,工作成绩明显。

    一般: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主动性不强,效率较低,质量不高,业绩不明显。

    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闲散,办事拖拉,质量不符合要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行为,有群众和服务对象投诉或不良反映,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九条  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平时考核工作人员总人数的40%以内。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人员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岗位人员各岗位等级层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平时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街道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指标、方法、程序、结果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各部门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将所在科室工作任务分解,明确每名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确定平时考核指标。

    (二)个人工作记实。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将工作情况,按照要求进行记录,各部门公务员将工作情况按要求记录在《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系统》,其他人员将工作情况按要求记录在《年度考核评鉴手册》。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平时考核贯穿在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全过程,原则上实行一级考核一级。各部门分管领导为其分管科室负责人平时考核的主管领导,对科室负责人的平时考核,应通过对科室全面工作进行考核的方法进行。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的主管领导,对全科室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等次提出建议,并报科室的分管领导。

每月5日部门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应登录《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系统》或查阅《年度考核评鉴手册》,对分管工作人员上月的工作记实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和其它综合因素,进行评鉴,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不按要求使用《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系统》或填写《年度考核评鉴手册》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审定考核等次。单位负责人授权考核委员会在季度终了5日内审核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

    (五)反馈考核结果。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工作人员及时反馈月考核结果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公示考核情况。街道绩效办采取适当形式将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汇总考核情况。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填写《金水区平时考核表》,街道绩效办负责将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情况汇总留存。

    第十二条  街道绩效办负责在每季终了10日内,将上季度三个月的平时考核结果,报送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考核结果无效。

    备案材料:《    月份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审核登记表》、《    月份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登记表》、《    月份工作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表》、《金水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

    第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街道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记发绩效工资等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对平时考核结果好和良好等次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要以平时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6次以上好等次且无一般等次、差等次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平时考核有5次及以上为一般等次或4次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

             平时考核有8次及以上为一般等次或5次及以上为差等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平时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或差等次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提醒谈话,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要求。街道考核委员会要建立离岗培训制度,对一般等次和差等次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为民服务本领。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单位新进人员办理岗位聘用等相关手续的当月,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经组织外派挂职、驻村的工作人员,由所在主管部门提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我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经组织批准在外单位协助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协助单位提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我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我单位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在多单位兼职的工作人员,由年度考核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由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平时考核不能评为好等次:

    (1)考核周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

    (2)考核周期内不遵守考勤制度,存在旷工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平时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1)考核周期内个人或分管工作,因个人失职或履职不到位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2)考核周期内个人或分管工作,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经核查属实的。

    (3)考核周期内因工作失职、失误,被群众多次投诉、诉讼,影响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考核周期内因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信访案件。

    (5)考核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周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经组织批准休法定假期、因公负伤在治疗期间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但一般不确定为好等次。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受处分的当月,考核结果为差等次,在处分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决定的次月,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平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平时考核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街道考核委员会反馈;街道考核委员会要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管理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平时考核工作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在平时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街道党政办、绩效办要强化对全办平时考核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随时抽查、定期检查制度,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各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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