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7-0018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查封,扣押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08 | 发布日期:2017-12-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金环封决字〔2017〕第003号
当事人:河南裕华江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311448(1-1)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天荣建材港桑园汽车城东门C区1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情况下,未执行停产要求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喷漆房予以查封。
查封物品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28日,以就地方式,存放于该厂。在此期间,你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