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2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食品,药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2-02 | 发布日期:2018-02-05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十五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 1 | 郑经食药监药罚【2017】037号 | 销售劣药案
| 河南天方医药有限公司 | 914101007126489996 | 蔺永强 | 在2017年8月14日尉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尉氏港尉瑞锦医院日常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国药集团荣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609303,规格为2ml:0.6g*10支/盒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和张家界康尔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51213,规格为4g*9袋/盒的“小儿咽扁颗粒”,经尉氏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药品结果显示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为KFWS20170053,“小儿咽扁颗粒”药品结果显示性状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为:KFWS20170055。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能够提供供货方的合法资质、合格证明、销售票据及购货方的合法资质、销售票据、出库复核等证明材料,履行查验义务并建立了相应记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未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柒拾柒元整(2277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4日 |
| 2 |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3号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河南凯洋世界海鲜商贸有限公司 | 9140100MA40FJQ3B(1-1) | 罗智明 | 2017年12月11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调离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7年12月21日,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日 |
附件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15期).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