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3108562/2018-0001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惠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5 | 发布日期:2018-03-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惠济区安监局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我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提高工作人员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推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我局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区文明办有关文件精神,强化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二、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市民、文明员工,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或奖励。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视同相应级次的先进典型,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赠送锦旗)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以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并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甚至合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区关于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或违反了关于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规定的“九条禁令”,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我局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工作态度冷漠,行为蛮横,作风粗暴的,按区下达的违反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载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