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469/2018-0002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6 | 发布日期:2018-03-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作不作为和过错行为发生,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中心工作,贻误工作任务的完成,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有损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对象:街道全体干部、职工及村、社区(居委会)“两委”干部。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受理、许可而不受理、许可的;2、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3、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4、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擅自增加、设立征收项目,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或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或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的,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批办、交办工作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责令辞职或辞退;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