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19149834/2018-0004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档案,保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6 | 发布日期:2018-03-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高度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镇机关集中销毁。
六、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