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19149834/2018-0004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档案,鉴定,销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6 | 发布日期:2018-03-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档案的鉴定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以档案保管期限标准进行。
2、档案鉴定工作,由主管领导、档案相关部门档案员及综合档案室档案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进行。每次鉴定应写出鉴定报告,并在备案表中注明鉴定意见,注明鉴定日期。
3、经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要延长保管期限。对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销毁,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4、档案销毁时应按其档案的密级执行保密制度,应有两人监销,不准随便抛弃和出卖。
5、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中签名。
6、销毁的档案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放入全宗卷内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