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责任制度

索 引 号:719149834/2018-0003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机关事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3-06发布日期:2018-03-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首问责任制度

一、前来办事、咨询、反映问题、联系工作(包括来电话)所接触的第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有首问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细心询问,主动了解对方的意图和要求,接受有关咨询,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接待和答复。

三、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尽快办理,一办到底。对来客提出的事宜,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接洽,或报告部门负责人,能办的事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介到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一次性告知承办部门。所到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需要领导决定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对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耐心细致解释,并竭尽所能给予帮助。

四、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对有损花园口镇形象的,一经查实,要对首问责任人进行严厉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由领导班子研究,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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