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19149834/2018-0003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考勤,请销假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6 | 发布日期:2018-03-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二、签到制度
每天上午8:30之前,下午13:30-14:00(夏季14:30-15:00)之间到党政办签到(脸谱或指纹)。过时未签到视为迟到;时间段外签到的按情况视为早退或迟到;未录入脸谱或指纹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每周汇总电子签到表,月底自动生成考勤通报。
三、请销假制度
1.机关干部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须写出请假条,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请销假程序,并经批准报党政办备案后方可请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2.机关干部请假在半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3天),由镇党委副书记审核批准;3天以上的,需镇长或书记审核批准。
3.科级干部请假,按照中共惠济区委办公室、惠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通知(惠办文【2016】5号)履行相关手续。
四、病假制度
1.机关干部病假,原则上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三天及三天以上者,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为正规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
2.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病假连续2-6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90%;病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3.连续和全年累计病假达3个月的,当年考核奖不再发放。
4.机关干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
五、事假制度
事假连续在15天以上或累计达30天的,扣发当年考核奖。
事假天数冲减当年的年休假。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六、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根据惠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惠人社【2015】17号文)的要求,将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制定如下: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 |||
时 间 | 发放标准 | 年终奖 | 时 间 | 发放标准 |
累计在2个月以内 | 发放基本工资 |
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 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以内的 | 工资照发 |
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 |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 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 | 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 | |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 累计超过30天 | 停发工资 | ||
累计超过6个月 |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 |||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
六、婚、丧假制度
机关干部本人结婚的给予婚假15天;机关干部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7天。
七、产假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女方24岁以上)的,增加产假三个月。机关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给予护理假30天。(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或条例,依新规执行)
以上第四、五、六、七项请假含正常节假日。
八、年休假制度
按规定进行带薪公休的机关干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合理安排,经部门负责同志、主管领导及镇长批准后休假;科级干部需经书记、镇长共同审签,按照区相关休假规定报备后才可休假,并报党政办备案。
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机关干部无年休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五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
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
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机关干部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应休假天数的;
2.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年出勤率低于80%的(以指纹录入、会议点名和随机抽查的结果为依据);
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本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况的,取消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党政办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期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十、在查岗或集中活动点名时,未请假或请假条未交党政办备案的,一律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