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K24321832/2015-0006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15 | 发布日期:2018-03-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忠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行文明执法,根据《中共金水区委金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认真落实卢展工书记在郑州调研重要指示和连维良书记在金水调研重要指示的工作部署〉的通知》要求,现向区委、区政府和全区人民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端正执法态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全面领会和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把“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精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文明执法。
二、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根据公用法律、专用法律规范和应知应会知识的特点,结合行政执法任务和执法岗位的差异,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科学合理制定培训计划,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做好法制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忠实履行执法职责
坚持公开原则,即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执法结果等。实行阳光政务,避免暗箱操作。
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做到: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时做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调查意图和执法依据;检查物品、场所时,依法有序进行;不乱翻乱扔,不损坏当事人财物;检查完毕,将被检查物品恢复原状,检查场地清理干净,并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询问当事人严肃认真,不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采纳合理意见;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和标准,并在相应执法文书上显示或者说明;收取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做到:依据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制作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妥善保管,不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随意处置。
四、规范行政执法仪表风纪,树立良好形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做到: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着制式服装要配套穿着,不与便服混穿;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大方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保持头发整洁,不染彩发;不浓妆艳抹;不佩戴首饰,不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站、坐、走姿势端正、稳重。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酗酒。
五、规范执法用语,提高服务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承诺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规范用语,简单明了。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不同认识的,耐心听取,依法解释,以理服人。不使用轻蔑、粗俗、讥讽、歧视、训斥等语言。
六、规范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加强自我约束
在管理和使用执法车辆时做到:除执行行政执法公务外,不用于其他公务及其他无关活动;非执行行政执法需要,不在餐饮、娱乐、商场、景区、学校、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门前停放;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车位停放;不酒后驾驶车辆;杜绝危险及不文明行为;保持车辆性能完好,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进行车辆登记和检测,保持车辆号牌完整、清晰和车身整洁;不使用无牌车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七、严格自律,杜绝不文明行为
(一)禁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禁止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禁止脏言秽语,恶语伤人;
(四)禁止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禁止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六)禁止举止粗暴,野蛮执法;
(七)禁止酒后上岗,失态毁誉;
(八)禁止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八、积极参与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
在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内,采取所有执法手段而无法阻止违法行为时,及时报送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坚决避免因失职、失察而疏漏执法未果事项。
九、加强责任追究,保障承诺落实
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如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将严格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降低考核等级、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单位主要领导愿意公开道歉,并接受区委、区政府的处理。
以上承诺真诚接受区委、区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一旦接到投诉举报,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