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索 引 号:563725734/2018-0000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机关事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3-15发布日期:2018-03-1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方法。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

    原则上固定资产的界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二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纳入存货管理。

    二、资产管理方式

    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并设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办理资产处置报批手续等工作。

    2.各部门要加强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每季度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3.各部门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认证核实固定资产的价值、类别、保管人等详细信息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和固定资产卡片,实行微机监控管理,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新购置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审批,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有关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四、资产的使用

    对新购置及市局下拨的固定资产,经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严格做到如实登记入账,完善领用手续,数据录入微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使用管理落实到人,并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

    五、资产的移交

    因人员变动等原因,由分管领导预审后,报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

    六、资产的处置

    各部门对闲置和损坏、失去使用价值需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处理,应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收回统一处理,并核减部门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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