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3725734/2018-000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15 | 发布日期:2018-03-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方法。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
原则上固定资产的界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二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纳入存货管理。
二、资产管理方式
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并设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办理资产处置报批手续等工作。
2.各部门要加强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每季度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3.各部门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认证核实固定资产的价值、类别、保管人等详细信息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和固定资产卡片,实行微机监控管理,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新购置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审批,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有关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四、资产的使用
对新购置及市局下拨的固定资产,经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严格做到如实登记入账,完善领用手续,数据录入微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使用管理落实到人,并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
五、资产的移交
因人员变动等原因,由分管领导预审后,报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
六、资产的处置
各部门对闲置和损坏、失去使用价值需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处理,应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收回统一处理,并核减部门原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