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十六期)

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21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食品,药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3-19发布日期:2018-03-1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十六期)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1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6号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孙庄家联华商店410198600068438徐党恩徐党恩(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孙庄家联华商店)经营的新郑市龙湖镇利友炒货加工坊生产的原味葵花籽,经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14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决定:免于处罚。自动履行,15日内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2日
2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13号涉嫌销售非法渠道劣药案河南省保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91410100MA3XA5713U刘晓艳
2017年12月6日,当事人的营业员(赵马丽)私自与业务员沟通,放置八盒小儿定喘口服液进行销售,2018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小儿定喘口服液八盒(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10ml*6支/盒),国药准字Z20010138,进价20元,售价25元,药品货值金额200元,生产批号被涂改;生产批号被涂改是业务员为了区域销售有冲突故而涂改的,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进货来源证明,当场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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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16期).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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