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店不符合环保法律有关要求处理意见公示

索 引 号:67169631X/2018-00021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3-20发布日期:2018-03-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店不符合环保法律有关要求处理意见公示关于对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店不符合环保法律有关要求处理意见公示

       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店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区纬五路10号院水利厅社区黄河路临街A2号商铺,该项目在2017年9月13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河南省)填报备案号为201741010500000726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认定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违法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经研究,我局决定将该单位违反承诺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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