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139129/2018-0000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
发布机构: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 关 键 词:征收,补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4-04 | 发布日期:2018-04-0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 〔2009〕12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
2.建 (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3.果树类补偿标准
4.林木类补偿标准
5.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2014年7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