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十七期)

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24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食品,进口食品,抽检不合格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4-10发布日期:2018-04-1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十七期)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1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8号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2号楼21层2108室
91410100335776150D
翟建伟
翟建伟(河南宁熙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双心辅酶Q10 维生素B软胶囊”(规格:30粒/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法作出决定: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2日
2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9号
涉嫌生产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含量与注册内容不一致
郑州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
914101007736776889T
佘中生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对郑州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采真堂百消丹怡生安康牌美龄丸”,规格型号:3g/袋,生产批号:20160215)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腺苷”项目实测值不符合要求。该公司复检后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和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捌拾肆圆整(¥684);
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7日
3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17号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联农贸市场格林粮油店
92410100MA42J2Q94D
邓勇
2017年8月17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邓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联农贸市场格林粮油店)经营的“商祺牌酸豆角”(生产商: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JLANHCIA43271823),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测值:0.25g/kg,标准值:≤0.1g/kg),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


附件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17期).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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