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区人社局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 30% | 50家/人/ 年 | 日常巡视、专项检查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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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 区人社局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 30% | 50家/人/ 年 | 日常巡视、专项检查 | 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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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区交运局 | 施工单位 | 100%抽查 | 一季度一次 | 不定期抽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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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区交运局 | 施工单位 | 100%抽查 | 一季度一次 | 不定期抽查 |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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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区交运局 | 施工单位 | 100%抽查 | 一季度一次 | 不定期抽查 | 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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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 区交运局 | 水运企业 和个人 | 100%抽查 | 一季度一次 | 不定期抽查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 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以及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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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区交运局 | 船员 | 100%抽查 | 一季度一次 | 不定期抽查 | 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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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船舶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区交运局 | 船舶 | 100%抽查 | 一季度一次 | 不定期抽查 | 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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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村公路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区交运局 | 1.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养护中心 2.各镇(街道)养护站 | 100%抽查 | 一季度一次 | 不定期抽查 | 1.桥梁检查情况;2.道路巡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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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验收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区交运局 | 计划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 100%抽查 | 一季度一次 | 不定期抽查 | 公路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结构等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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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区交运局 | 辖区运输企业 | 半年达到60%,全年达到90% | 根据工作安排 | 不定期抽查 | 对本辖区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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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区交运局 | 辖区客运站 | 半年达到60%,全年达到90% | 根据工作安排 | 不定期抽查 | 对本辖区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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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区交运局 | 辖区货运企业及货物运输站 | 半年达到60%,全年达到90% | 根据工作安排 | 不定期抽查 | 对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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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 区发改统计局 | 区管市场主体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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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区发改统计局 | 区管市场主体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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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检查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区发改统计局 | 区管收费主体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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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明码标价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 | 区发改统计局 | 区管市场主体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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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现场检查 | 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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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现场检查 | 培训记录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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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区安监局 | 辖区内企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现场检查 | 对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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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 区安监局 | 用人单位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现场检查 | 督检监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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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区财政局 | 区直各单位 | 9% | 一年2次 | 现场检查 | 1.票据是否保存完整;2.票据使用是否规范;3.是否及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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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非税收入检查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区财政局 | 区直各单位 | 9% | 一年2次 | 现场检查 | 1.是否应收尽收;2.是否及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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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区财政局 | 区直各单位 | 7% | 每年固定常态化检查 | 听取汇报、收取报表、审查账目、查阅档案、现场复核、询问座谈 | 1.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2.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3.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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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 | 区国土局 | 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展 |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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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修正)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区林业局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随机抽查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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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区林业局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 随机抽查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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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区食药监局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依据郑州市食药监局下达年度监督计划开展 | 依据郑州市食药监局下达年度监督计划开展 |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 |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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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检查 |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区食药监局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依据郑州市食药监局下达年度监督计划开展 | 依据郑州市食药监局下达年度监督计划开展 |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 |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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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区食药监局 | 辖区生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50% | 食品生产企业每半年抽查1次、每次1-2家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每半年抽查1次,每次抽查1-2家 |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 |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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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筑扬尘工作督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区住建局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扬尘治理责任单位 | 100% | 60次/月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扬尘治理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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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单位 | 100% | 对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遵循差别化管理原则进行 | 采取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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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单位 | 100% | 新开工项目监督抽查可分别安排在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施工等阶段进行,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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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畜禽品种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 区农委 | 种畜禽场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种畜禽场是否依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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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加强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区农委 | 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 | 10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是否依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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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区农委 | 兽药经营企业 | 1% | 2次/年 | 现场抽查 | 兽药经营企业是否依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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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区农委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 10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生猪屠宰企业是否依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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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草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 | 区农委 | 草种经营企业 | 10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草种经营企业是否依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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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区农委 |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1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是否依法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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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公布,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 |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 | 1% | 2次/年 | 现场抽查 | 动物防疫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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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3号)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第三十一条 | 区农委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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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区农委 | 生产建设项目实施单位 | 100% | 1-3次/项目 | 现场检查 | 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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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 区植保植检站 | 应实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承运、收寄等单位 | 5%-30% | 2次/年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1.植物检疫证书;2.有关合同、发票、账目、原始凭证;3.植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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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检查的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1% | 1次/月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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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排放污染物单位(个人)的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 区环保局 | 辖区内所有纳入环境管理的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 10% | 每年一次以上 | 现场 检查 | 1.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2.污染物排放情况;3.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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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十五条 | 区环保局 | 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的单位 | 10% | 每年一次以上 | 现场 检查 | 1.危险废物是否申报;2.危险废物是否规范贮存;3.危险废物是否合法、安全处置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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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道路抽检 |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2月4日批准,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十七条;《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8月27日通过,市政府第205号令)第十六条 | 区环保局 | 辖区内主干道路口 | 10% | 根据上级安排 | 现场 检查 | 1.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告知权利义务,出具检测结果 2.对抽检不合格车辆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治理并复检 3.超标车辆经维修治理后,按照规范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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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辐射监管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第三款;《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 | 区环保局 | 辐射工作单位 | 10% | 每年一次以上 | 现场检查 | 1.辐射工作环保手续情况;2.辐射现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3.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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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
退货、换货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
50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抽查 |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条;《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生产者、经营者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是否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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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经营者 |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经营者 |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生产者、经营者 |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 |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 经营者 | 服务业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经营者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经营者 |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査登记义务的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经营者 |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
51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经营者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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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前列办法第十二条的情况 |
52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法》第六十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拍卖企业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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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企业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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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企业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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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企业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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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企业 |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56 | 登记事项检查 |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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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57 | 年度报告检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区工商质监局 | 个体工商户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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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广告违法行为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 89 号) | 区工商质监局 | 广告发布者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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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
59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 区工商质监局 | 商标代理机构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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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商标使用者 |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商标使用者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商标使用者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商标印制单位 |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等 |
60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区工商质监局 | 商标使用者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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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全区性社 会团体监 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区民政局 | 全区性社会团体 | 10% | 1次/年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为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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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全区性民 办非企业 单位监督 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组织“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郑民文〔2016〕151号) | 区民政局 |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 10% | 1次/年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为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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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的监督检查 |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 区市政、公安部门 | 道路名称 小区名称 | 配合郑州市市政、公安部门 | 按照郑州市市政、公安部门 | 配合郑州市市政公安部门 | 对地名标志设置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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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社会救助有关部门 | 受救助对象 |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抽查不低于30% | 1次/年 | 入户核查 | 对社会救助对象资格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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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第43条 | 区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2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成品油供油协议签订情况;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3.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按规定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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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7条 | 区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业务管理系统日常监管 | 是否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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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医疗传染病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区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2.是否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3.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4.采供血机构是否存在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5.内镜诊疗室、消毒供应室、基层医疗机构注射室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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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公共场所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1.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2.是否按要求检测空气、微小气候;3.顾客用品用具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及检测;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和检测;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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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区卫计委 |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1.供水单位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验收;2.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并开展日常性检验;3.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4.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是否取得产品卫生许可;5.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清洗、消毒;6.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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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 | 区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1.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用品是否达到灭菌要求;2.是否定期开展灭菌和消毒效果检测活动;3.是否对购进的消毒产品进行索证;4.是否按要求排放废水、废物;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6.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7.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与灭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8.消毒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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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区科工委 | 规模工业企业 | 50% | 一季度一次 | 日常巡视、现场检查 |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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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能源监测 有关部门 | 辖区重点用能单位 | 配合上级要求开展 | 配合上级要求开展 | 现场检查 | 能源利用状况 | 依据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取消该抽查事项 |
73 | 被监察单位执行和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2010年1月29日颁布,省政府令第131号)第三条 | 区科工委 | 规模工业企业 | 50% | 一季度一次 | 日常巡视、现场检查 | 执行和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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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保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 | 50%-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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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区司法局 | 区管律师 | 20% | 一年2次 | 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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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区司法局 | 区管律师事务所 | 20% | 一年2次 | 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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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区司法局 | 区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20% | 一年2次 | 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 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3.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4.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5.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8.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9.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10.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1.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1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4.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5.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6.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7.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1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0.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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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区司法局 | 区管基层法律服务所 | 20% | 一年2次 | 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 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3.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4.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5.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6.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7.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9.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10.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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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法律援助工作执法检查 |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 | 区司法局 | 区管法律援助人员 | 20% | 一年2次 | 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 1.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3.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4.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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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 | 《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 | 区民宗委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3%-5% | 2-5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假冒清真、清真不清真、违规使用清真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 重大节日统一组织;根据省、市专项检查,视情况组织 |
81 |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 | 区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 | 1% | 2-3次/年 | 现场检查 | 1.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2.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3.宗教活动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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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 | 区文化旅游局 | 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20% | 4次/年 | 实地检查 |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的;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 场所的;3.经营非法网络游戏的;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未悬挂《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 入标志的;6.未建立场内巡查 制度;7.未按规定核对、登记 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 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8.未 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 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 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9.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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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出版物发行企业的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 | 区文化旅游局 | 出版物发行活动 | 5% | 4次/年 | 现场检查 | 1.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 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 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 明有关内容的;2.超出核准的 经营范围经营的;3.张贴、散 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 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 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 画的;4.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 页的;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 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 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 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 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6.出 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 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 证的;7.公开宣传、陈列、展 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 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 出版物的;8.委托无出版物批 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 售业务的;9.未从依法取得出 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 行单位进货的;10.提供出版物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 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11.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1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13.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 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 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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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印刷企业的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条 | 区文化旅游局 | 印刷经营者 | 20% | 3次/年 | 实地检查 | 1.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的;2.印制含有违禁内容出版 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 印刷品的;3.没有建立承印验 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 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4.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5.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 印刷出版物的;6.盗印他人出版物的;7.非法加印或者销售 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8.征订、销售出版物的;9.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10.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1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1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1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14.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15.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16.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17.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18.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19.非法加印或者销 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20.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21.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22.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23.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 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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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区消防大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0.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5)人员密集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12.其他依法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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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二十四条 | 花园口镇 国土所 | 花园口镇辖区8个行政村 | 95% |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3.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4.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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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花园口镇 安监办 | 花园口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50%
| 定期、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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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花园口镇 国土所 | 花园口镇管辖范围内自建房屋 | 40% |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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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花园口镇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 | 花园口镇辖区建设工程 | 100% | 定期、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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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农村财务检查 |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花园口镇农经站 | 花园口镇辖区村组 | 100% | 定期、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1.票据是否收有凭,付有据;2.各项收支凭据是否及时记账,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健全,拒绝白条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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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花园口镇司法所 | 花园口镇辖区法律服务工作者 | 100% |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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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古荥镇 土地所 | 古荥镇辖区10个行政村、1个社区 | 95% | 定期、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专项检查 |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4.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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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地质灾害险情 巡回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 古荥镇 土地所 | 古荥镇辖区10个行政村、1个社区 | 100% | 定期、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潜在规模、危害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防灾措施及防灾责任人、检测人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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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古荥镇 安监办 | 古荥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102家 | 98% | 定期、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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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古荥镇 城建规划所 | 古荥镇管辖范围内自建房屋 | 60% | 定期、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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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古荥镇 城建规划所 | 古荥镇辖区建设工程 | 100% | 定期、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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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农村财务检查 |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古荥镇 三资代理中心 | 古荥镇辖区村组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票据是否收有凭,付有据;2.各项收支凭据是否及时记账,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健全,拒绝白条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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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古荥镇 司法所 | 古荥镇辖区法律服务工作者 | 98% |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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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土地所 |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自建房屋 | 10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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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 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0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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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的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10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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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刘寨街道办事处土地所 |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自建房屋 | 10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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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刘寨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 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0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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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刘寨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10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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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型城镇化办 |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自建房屋 | 6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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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新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 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6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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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新城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6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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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迎宾路街道办事处新型城镇化办 |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自建房屋 | 6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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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迎宾路街道办事处司法 | 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6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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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迎宾路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6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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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长兴路街道办事处新型城镇化办、安监办、物业办 |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自建房屋 | 6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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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司法综治办 | 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6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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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60% | 6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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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大河路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 65% | 定期、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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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大河路街道办事处土地所、查违办 |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自建房屋 | 90% | 定期、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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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大河路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 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00% | 定期、不定期 | 现场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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