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十九期)

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26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市场,监管,食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4-25发布日期:2018-04-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十九期)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1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16号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案
郑州正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9141010031722618XY(1-1)
李春龙
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所检项目氟苯尼考不符合不符合GB/T22338-2008的要求(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108.5 ug/kg),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来源合法,另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法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鸡蛋,并作出如下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2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22号
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谢金棋
332501198405246358
谢金棋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属于轻微等次。
依法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六千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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