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8-0006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2-06 | 发布日期:2018-06-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04号
郑州顺德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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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址:郑州市国基路与小铺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书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E5L18(1-1)
我单位于2018年1月12日对你单位因建设丹尼斯陈砦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5年12月17日擅自开工建设丹尼斯陈砦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施工行为持续至2016年6月停工,已完成部分地下室建设工程,自2016年6月停工至今未再进行施工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