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3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
|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食品,药品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6-28 | 发布日期:2018-06-28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 1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26号 |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千草堂店 | 91410100MA3XB3DH2L | 王庆鹏 |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从一刘姓业务员手中购进“盖尔汉桃叶片” 等5个品种的药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购进期间,刘姓业务员未按照相关要求向当事人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及该药品供货方相关资质等材料,当事人也未向该业务员索要上述材料。上述药品均未售出,故未获利。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属于轻微等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药品66盒; 2、罚款7530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5日 |
| 2 |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27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郑州新乐尚休闲购物有限公司 | 91410100326883624U(1-1) | 赵杰 | 当事人经营的“北冰红葡萄酒”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项目检验结果为0.00311g/kg,国家标准GB2760-2014对红酒中甜蜜素的限值为不得使用,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当事人经营的“北冰红葡萄酒”于2017年12月26日从郑州市二七区陈雷锋超市购进,购进数量共12瓶(案发时已销售完毕)。上述事实当事人确认无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属于轻微等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当事人轻微的违法等次,我局对当事人可在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来源合法,另该涉案食品超范围添加甜蜜素系生产商所为,对当事人而言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案发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