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4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药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8-16 | 发布日期:2018-08-1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1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27 号 | 涉嫌销售劣药“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案 | 河南天方医药有限公司 | 914101007126489996 | 蔺永强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从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共计20盒,购进价17元/盒,2017年9月1日,你单位销售上述“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20盒,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180元。 | 以上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询问调查笔录、《药品GMP证书》、《药品再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发票、付款凭证、随货通行单、销售票据、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复核、运输等记录复印件等为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你公司销售劣药“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从轻的情形,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6日 |
2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44 号 | 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谢庄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谢庄店 | 91410100MA3XB3D2XQ | 肖云峰 | 当事人于2018年5月8日从一业务员手中购进“锐列安瑞格列奈片”(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0.5mg×60片/盒,批号1712036,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5日);“嘉健唐迪格列齐特片”(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0片/板×3板/盒,批号1711141,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4日);“仁和正康宁格列齐特缓释片”(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格:12片/板×3板/盒,批号:1801152,生产日期:2018年1月15日)3个品种的药品,上述药品“锐列安瑞格列奈片”购进14盒,已销售0盒,剩余14盒;“嘉健唐迪格列齐特片”购进4盒,已销售0盒,剩余4盒;“仁和正康宁格列齐特缓释片”购进4盒,已销售1盒,剩余3盒;该批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02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药品21盒; 2、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整(15元); 3、罚款玖佰零陆元整(90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玖佰贰拾壹元整(921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 |
3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45 号 | 郑州市新向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庄医药超市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郑州市新向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庄医药超市 | 914101005843517194 | 朱忠民 | 当事人于2018年5月初从一业务员手中购进“最仙宁复方鲜石斛颗粒”(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克×10袋/盒,批号1709047,生产日期:2017年9月26日);“新迪复方氨酚烷胺片”(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生产,规格:12片/盒,批号170608,生产日期:2017年6月7日);“敖东脑心舒口服液”(吉林敖东集团金海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2支/盒,批号:180113,生产日期:2018年1月15日)3个品种的药品。 |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购进期间,该业务员未按照相关要求向你店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及该药品供货方相关资质等材料,你店也未向该业务员索要上述材料。上述药品“最仙宁复方鲜石斛颗粒”购进3盒,已销售0盒,剩余3盒,“新迪复方氨酚烷胺片”购进2盒,已销售1盒,剩余1盒,“敖东脑心舒口服液”购进2盒,已销售0盒,剩余2盒,;该批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70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药品6盒;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 3、罚款伍佰壹拾元整(51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叁拾元整(530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 |
4 |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46号 |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案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阿利茄汁面馆 | 92410100MA44UEY651 | 衡凤霞 | 当事人于2018年03月23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38号1号楼1号门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阿利茄汁面馆从事餐饮服务。2018年0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大厅吧台的冷藏柜内摆设有待售凉菜凉拌黄瓜等5种菜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郑经食药监责改〔2018〕CY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郑经食药监食当罚〔2018〕CY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当事人十个工作日内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24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当事人入网第三方平台“饿了么”,在未取得经营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仍经营凉菜。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当事人在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且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四十八元;3、罚款二千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