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49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食品,药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9-14 | 发布日期:2018-09-1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1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60号 | 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多家单位案 | 河南太新龙医药有限公司 | 914101007191832746(1-1) | 赵海林 | 当事人销售的终止妊娠药品:1.米非司酮片,2017年1月21日从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600盒,购进价格为7.25元/盒,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当事人向四家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两家药房共销售上述终止妊娠药品48盒,合计366.35元。2、缩宫素(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7日从河南省爱森医药有限公司购进400盒,购进价为14.5元/盒,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当事人对四家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一家药房销售上述终止妊娠药品270盒,合计4375.80元。当事人分别对9家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3家药房共销售米非司酮片48盒,销售缩宫素270盒,合计金额4742.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四条 | 依据《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一条,鉴于当事人自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42.15元; 2、处4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合计8742.15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2日 |
2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47号 | 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 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明德店 | 李艳玲 | 2018年3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处方药“达力芬头孢克肟颗粒”,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药品购货票据,发现当天有“头孢克肟颗粒”的销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郑经食药监责改〔2018〕QC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郑经食药监药当罚〔2018〕QC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现场随机抽取处方药“仁和罗红霉素分散片”并查看电脑销售记录,发现当天有上述处方药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无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百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0日 | |
3 |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55号 | 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田焦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商店) | 13042319870729341X | 田焦龙 | 2018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提供有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资质。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8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
4 |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51号 | 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铜烟酒副食食品商行 | 92410100MA448DLC9G | 巴铜 | 2018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抽取“运康锅巴”,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案发当日无法提供,同时承认在购进该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郑经食药监责改〔2018〕JL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郑经食药监食当罚〔2018〕JL00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1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抽取“运康锅巴”和“上好佳日式鱼果”发现当事人仍然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依法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9日 |
5 |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48号 |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肖手擀面店 | 342129197408193230 | 肖殿友 | 2018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后厨炒菜,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仍在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
6 |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54号 | 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清荷园纯净水店 | 410112196212032819 | 张国玉 | 2018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之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
7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56号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河南省福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宏光大药房 | 侯新安 | 2018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一业务员手中购进药品朗迪牌碳酸钙D3颗粒购进数量5盒,销售数量0盒,销售价格48元/盒,获利0元,货值金额240元。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购进期间,该业务员未按照相关要求向当事人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及该药品供货方相关资质等材料,当事人也未向该业务员索要上述材料。上述药品共计5盒,货值金额240元,均未售出,故未获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5盒; 2、罚款720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9日 | |
8 |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63号 | 安排未取得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季火锅店(王玉玲) | 410122197410011725 | 王玉玲 | 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潘小杰、白巧红没有进行健康体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上述两名工作人员仍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能出示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书,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法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