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7169631X/2018-0007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7-10 | 发布日期:2018-09-18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14号
郑州耀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孙岗村
法定代表人:夏光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4ARUX7N(1-1)
2018年4月10日金水区攻坚办向我局转办了省第三强化督查组发现孙岗村、黄金线东侧郑州耀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渣土场环境违法行为的大气污染转办单(编号2018-H043)。我单位于2018年4月11日对郑州耀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堆存点大面积渣土裸露未覆盖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普通机械设备租赁;垃圾清运服务。你单位内部建筑垃圾堆存点大面积渣土裸露未覆盖,经责令改正后未按要求改正,扬尘污染严重,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等次,应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