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三十一期)

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50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监管,食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9-25发布日期:2018-09-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三十一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1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64号
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河南省君有福食品有限公司
92410100MA40G6RN85
姬玉江
2018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辅料仓库中储存有用于生产的“莲花”牌味精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承认在购进上述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发现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陈述书等为证,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八千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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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31期).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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