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28685970/2018-000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05 | 发布日期:2018-12-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8-07-01 | 废止日期 |
金水辖区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金水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金水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办法》第二章第二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条款中,“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指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三年有效期后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奖补金额不变的基础上,分年度给予奖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标准,结合企业发展指标,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首年度给予10万元奖补;第二年、第三年企业须达到有关指标,再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具体标准为:
一、当年度销售收入增长比例达到全市当年平均增速。
二、当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注: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为研究开发费用占年度销售收入比重)
三、在税务部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并享受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以上三项标准同时具备的给予奖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当年度奖补。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金水区科技局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