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8-0008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1-13 | 发布日期:2018-12-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27号
河南海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桑园汽车公园C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江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276217
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8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桑园汽车公园C区12号,经营范围东风风行品牌汽车销售与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你单位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有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废机油壶与废漆料桶等危险废物(约10千克)与废旧纸箱、废汽车旧件混合存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此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