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3725785/2019-0000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 |
发布机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 | 关 键 词:食品,安全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1-11 | 发布日期:2019-01-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02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高新区兄弟大盘鸡店销售的“卤猪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高新区兄弟大盘鸡店销售的食品“卤猪耳”(规格型号为计量称重, 购进日期2018-08-29),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 年第 10 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单位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高新区兄弟大盘鸡店共购进上述批次“卤猪耳”1.53公斤,均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40.5元。该单位销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决定对郑州高新区兄弟大盘鸡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2.并处60000元的罚款,合计60040.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高新区兄弟大盘鸡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要求其进行整改,主要内容为加强日常管理,对销售的食品依法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保证产品来源清楚可追溯。
郑州高新区川味小厨饭店销售的“卤猪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高新区川味小厨饭店销售的“卤猪耳”(规格型号为计量称重, 购进日期2018-08-29),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 年第 10 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单位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郑州高新区川味小厨饭店共购进上述批次“卤猪耳”1.472公斤,均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49元。该单位销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决定对郑州高新区兄弟大盘鸡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元,2.并处60000元的罚款,合计60040.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高新区川味小厨饭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要求其进行整改,主要内容为加强日常管理,对销售的食品依法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保证产品来源清楚可追溯。
郑州高新区永帅胡辣汤店销售的“油馍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高新区永帅胡辣汤店销售的“油馍头”(规格型号为计量称重, 加工日期2018-08-29),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单位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高新区永帅胡辣汤店共加工上述批次“油馍头”3公斤,均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3元。该单位制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决定对郑州高新区兄弟大盘鸡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并处60000元的罚款,合计6000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高新区川味小厨饭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要求其进行整改,主要内容为加强日常管理,对销售的食品依法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保证产品来源清楚可追溯。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