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索 引 号:67169631X/2019-0000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9-30发布日期:2019-01-2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24号

                                                                     

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四环防汛路与水厂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兴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31381392


我单位于2018年7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销售,建材、五金、建筑设备、机电产品的销售,于2018年6月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总投资228.445万元擅自开工建设两条180型号年产60万立方混凝土的生产线。2018年7月1日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正在焊接组装原料罐4个,其中3个已经焊接组装完成,1个正在焊接组装;安装原料斗6个,其中4个已安装到位,2个正在安装;原料传送带未开始安装、主机控制室设备已经完成安装,当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18年7月9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正在焊接组装原料罐8个,其中7个已经焊接组装完成,剩余1个已经焊接一半;安装原料斗8个,已经全部安装到位;原料传送带基本安装完成;主机控制室设备已经完成安装;原料仓库正在做基础,在责令停止建设后未停止建设,工程量有增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等次,应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罚款陆万捌仟伍佰叁拾叁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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