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3725734/2019-0003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部门财政预决算 | |
发布机构: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部门预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4-08 | 发布日期:2019-04-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三、人员构成情况
四、车辆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二、支出预算说明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五、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空表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一、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10年10月,2011年5月机构改革与金水区卫生局进行人员职能划转交接。原为垂直部门,2015年10月机构改革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成立了新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安办牌子)、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及17个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同月完成了与区食安办的整合及与本级质监部门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交接,与本级工商部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交接,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履行新的监管职责。负责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局内设办公室、行政服务科(法规科)、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食品监管科、药品化妆品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6个科室,另设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内设17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本单位无下属单位。
(三)人员构成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食药局部门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143人,其中:行政编制25人,事业编制119人;在职职工131人,离退休人员2人。
(四)车辆构成情况
本单位共有4辆公务用车,其中执法执勤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本单位公开的预算为本部门预算。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9年收入预算3425.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425.38万元(财政拨款3425.38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转移支付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9年支出预算3425.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34.75万元,项目支出1290.63万元。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25.38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2134.7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70.9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7.82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万元;项目支出1290.63万元。
(三)主要项目:
1、药品安全监管抽验经费10万元,预算数按2016年、2017年、2018年工作执行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编制。其中公车三辆,编制公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2)《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2、化妆品监管抽验经费10万元,预算数按2016年、2017年、2018年工作执行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编制。其中公车三辆,编制公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
编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3、医疗器械监管抽验经费10万元,预算数按2016年、2017年、2018年工作执行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编制。其中公车三辆,编制公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
编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机财政预算。
4、食品安全抽验打假经费30万元,预算数按2016年、2017年、2018年工作执行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编制。其中公车三辆,编制公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5、法律顾问费20万元。
编制依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治食药监、推进依法行政,把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到依法行政的各个方面。
根据2018年的工作实际,结合市场行情及律师行业代理案件的收费情况,制定2019年工作计划及预算情况。
6、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工作经费5万元。
编制依据: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 第二条第四款 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2、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豫政〔2014〕28号 第三条第三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职责,所需人员津贴纳入财政预算。
7、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2万元。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2)、金水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 《关于金水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8、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经费409万元。
编制依据:根据区人社局《关于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有关问题的建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拟招聘100人,编制一年工资经费409万元。
9、基层所建设房屋租赁及用房支出170万元。
编制依据:根据十七个基层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合同编制,办公所需水、电、取暖费根据日常实际工作预计填列。
10、县级食品快速检验车配备项目支出65万元。
编制依据:郑州市财政局发布郑财预〔2017〕486号文,下达2017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指标,专项用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县级食品快速检验车配备项目。
11、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支出45万元。
编制依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食品安全省的意见》(豫政[2018]17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2017]1号),并结合2018年实际工作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编制。
12、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经费10万元。
编制依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处置食品药品安全准备工作,加大应急处置宣传力度。
13、2018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2万元。
编制依据:根据《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郑财豫[2018]256号),将该项资金用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队伍能力建设。
14、市级食品安全创建专项资金87万元。
编制依据:根据《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18年百家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郑食药监[2018]243号)、《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市级食品安全创建专项资金的通知》(郑财预﹝2018﹞414号),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创建成功的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进行奖补激励,其中大型食品经营单位(2000m2以上)3家每家奖补10万元,中型食品经营单位(500m2-2000m2)2家每家奖补5万元,小型食品经营单位(500m2以下)3家每家奖补3万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奖补资金。
15、2018年第三方机构检测经费415.63万元。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省和郑州市三级关于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要求,进行食品抽检工作。2018年已完成公开招标购买第三方食品检测服务,由于支付手续提供周期长,故相关费用需于2019年度支付完毕。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3425.3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18年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412.3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标准调整,社保缴费增加,同时由于2019年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基层所建设,专项经费增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与2018年预算相比,无变化。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3425.3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11.20万元,占0.3%;行政运行经费330.50万元,占9.65%;事业运行经费1311.51万元,占38.2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6万元,占0.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0.72万元,占5.28%;医疗卫生支出118.22万元,占3.45%;住房保障支出176.60万元,占5.16%;市场监督管理专项948.63万元,占27.69%;药品事务10万元,占0.29%;化妆品事务10万元,占0.29%;医疗器械事务10万元,占0.29%;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312万元,占9.11%。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2134.7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970.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91.79万元、津贴补贴268.10万元、奖金682.14万元、绩效工资129.6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168.9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67.56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50.6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性缴费11.82万元、住房公积金176.6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3.7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7.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8.30万元、印刷费19.25万元、邮电费9.50万元、差旅费7.95万元、租赁费3.60万元、工会经费11.20万元、福利费20.0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万元,主要包括:退休费6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0万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8年预算相比,无变化。“三公”经费支出口径要在名词解释中予以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51.0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68.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印刷费19.25万元、邮电费9.50万元、差旅费7.95万元、福利费20.0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8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6.02万元,原因是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任务重,工作量加大,检测任务增加,相应经费因此增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要在名词解释中予以说明。
五、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根据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我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反映全部预算支出。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七、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期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完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食品安全体系,形成绿色、安全、高质量的食品产业发展方式,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2019年度争取完成以下目标:1、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2、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构建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3、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高(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九、空表情况说明
公开空表的主要原因
1.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空表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空表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
3.政府采购预算表。空表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19年度无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共用经费两部分。
3.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第四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