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6235938/2019-0001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业务信息/灾情管理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救灾,救济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3-11 | 发布日期:2019-04-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目 录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主要内容
(四)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六)报送要求
(七)统计资料公布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四、指标解释
(一)《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八)《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五、附录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三)附则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 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2. 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三)主要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调查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后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收集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
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2.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3.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讯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
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 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一级救灾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重特大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六)报送要求。
1. 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民政部门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 2 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 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
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旱灾为因旱需
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
(2) 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24 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 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 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 5 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 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
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 2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 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至少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3. 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 10 月份和下年 1 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
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进行相应核定。
(1) 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 9 月下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
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 10 月 15 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0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 10 月 2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
(2) 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 12 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
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
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 1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4.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 12 月至下年 2 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 3-5 月(一季作物区为 3-7 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 9 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 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 10 月 15 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 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 10 月 20 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 10 月 25 日前报民政部。
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 5 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 7 月),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 6 月 1 日前(一季作
物区为 8 月 1 日)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
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 6 月 5 日前
(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5 日)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
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 6 月 10 日
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0 日)报民政部。
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七)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统计数据通过国家减灾委会商制度按月核定, 并在月初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发布上期核定数据;省级以上会商核定统计数据可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
四、指标解释
(一)《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1. 灾害种类:指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 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 24 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 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 受灾乡镇名称: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的名称。
5. 受灾乡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数量。
6. 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 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8. 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0.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 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 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 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包括受自然灾害袭击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 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 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安置类型包含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对于台风灾害, 其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含受台风灾害影响从海上回港但无需安置的避险人员。
13. 集中安置人口:指由政府统一安置在集中搭建的帐篷或避灾场所、 学校、体育场馆、厂房等场所内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
14. 分散安置人口:指由政府安排安置在分散搭建的帐篷、指定的临时 居住场所等地点,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
15.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
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 6 种情形:① 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 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 3 天低于
35 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
16.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 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 含非常住人口)。不统计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17.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指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18.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指因旱灾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②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③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旱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 15 天低于 35 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
19. 被困人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 胁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0. 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 、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下同)。
21.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 1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
22. 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 3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 8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4. 草场受灾面积:因灾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5. 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 3 间计算。房屋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土木结构:土墙、木屋架。⑤木结构:柱、梁、屋架(均为木结构)。⑥石砌结构:石砌墙体、屋盖(木结构或板)。以下同。
26. 倒塌农房:指因灾倒塌的农村住房。农村住房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 每顶按 3 间计算(以下同)。农村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
(以下同)。
27. 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 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 3 间计算。
28. 严重损坏农房:指因灾严重损坏的农村住房。
29. 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 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 3 间计算。
30. 一般损坏农房:指因灾一般损坏的农村住房。
31. 因灾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 、驴、骡、骆驼等)数量。
32. 因灾死亡羊只: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羊只数量。
33. 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 、骡、骆驼等)数量。
34. 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35. 受淹城区:指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城区个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36. 受淹镇区:指江河洪水进入镇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镇区个数。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均视为镇区。
37. 受淹乡村: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村个数。 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区域。
38. 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 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39. 农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40. 工矿企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41. 基础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2. 公益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3. 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 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1. 本级启动响应时间: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2. 本级启动响应级别: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按照I 级、II 级、III 级、IV 级形式填写。
3. 本级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4. 本级发放衣被数量:指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发放的衣被数量。
5. 本级搭建帐篷数量:指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搭建的帐篷数量。
6. 本级其他生活类物资投入折款:指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等主要物资外,其他生活类救灾物资折款金额。
7. 下级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下级各级政府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出之和。其中,县级民政部门不统计下级指标;地(市)级民政部门统计该地(市)所辖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省级民政部门统计该省所辖地(市) 级、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下同。
8. 下级发放衣被数量:指下级各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发放的衣被数量。
9. 下级搭建帐篷数量:指下级各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搭建的帐篷数量。
10. 下级其他生活类物资投入折款:指下级各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 救助的除帐篷、衣被等主要物资外,其他生活类救灾物资折款金额。
(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同民统表 1。
(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1. 启动响应次数:指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次数。对于一次灾害过程启动多级应急响应的,应分别计次数。
2. Ⅰ级响应次数:指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3. Ⅱ级响应次数:指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4. Ⅲ级响应次数:指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5. Ⅳ级响应次数:指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6. 需救助人口:指需政府予以各类生活救助的人员总数。
7. 己救助人口:指得到各类生活救助的人员总数。
8. 需重建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需重建住房中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9. 已重建住房户数:指需重建住房中已经重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
数量。
10. 需重建住房间数:指因灾倒塌需重建住房中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间数。
11. 已重建住房间数:指需重建住房中已经重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间数。
12. 需维修住房户数:指因灾损坏需维修住房中的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13. 已维修住房户数:指需维修住房中已经维修好的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14. 需维修住房间数:指因灾损坏需维修住房中的居民住房的间数。
15. 已维修住房间数:指需维修住房中已经维修好的居民住房的间数。
16. 本级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级政府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 补助资金数额。
17. 下级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下级各级政府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出之和。其中,县级民政部门不统计下级指标;地(市)级民政部门统计该地(市)所辖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省级民政部门统计该省所辖地(市) 级、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
18. 已支出应急生活救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受灾人员应急生活救助和紧 急转移安置,解决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19.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指已经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慰 问金。
20. 已支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 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21.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 坏的受灾人员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人员维修损坏房屋的资金数额。
22.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因旱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 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23. 上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上级各级政府安排的自 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之和。
24. 本级接收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指本级政府所接收救 灾捐赠资金中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25. 下级接收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指下级各级政府所接收 救灾捐赠资金中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之和。其中,县级民政部门不
统计下级指标;地(市)级民政部门统计该地(市)所辖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省级民政部门统计该省所辖地(市)级、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
26. 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本级政府拨付用于本地受灾人员 生活救助的物资折款数额。
27. 下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下级各级政府拨付用于本地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物资折款数额之和。其中,县级民政部门不统计下级指标;地(市) 级民政部门统计该地(市)所辖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省级民政部门统计该省所辖地(市)级、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
(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1. 乡村人口:指居住在乡村的总人口。
2. 需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3. 需口粮救助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 需衣被救助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衣被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 需取暖救助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取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口粮、衣被、取暖救助之外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7.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计划安排的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
8.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指本级政府解决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数额。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1.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指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通知文件的印发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2.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指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通知的文件号。
3. 已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的口粮、衣被 、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 已口粮救助人口:指政府已予以口粮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 已衣被救助人口:指政府已予以衣被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 已取暖救助人口:指政府已予以取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7. 已其他生活救助人口:指政府已予以口粮、衣被、取暖救助之外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 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
9. 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指上级各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总和。
(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1. 户口所在地:指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区、市、旗)、乡(镇、街道、苏木)、行政村
(社区)。
2. 死亡失踪地点:指因灾人员死亡或失踪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区、市、旗)、乡(镇、街道、苏木)、行政村(社区)、组(自然村)。
3. 死亡失踪时间: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具体日期,包括年 、月、日等。
4. 死亡失踪原因包括:⑴房屋倒塌;⑵溺水;⑶雷击;⑷高空坠物;⑸ 树木倒压;⑹构筑物倒塌;⑺石岩坍塌;⑻滑坡掩埋;⑼泥石流掩埋;⑽高温;
⑾触电;⑿低温冷冻;⒀雪崩;⒁其他。可填写序号。其中,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构建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等。此处,死亡失踪原因是指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原因,例如,因石岩坍塌、滑坡掩埋、泥石流掩埋等原因造成房屋倒塌而导致的人员死亡或失踪,填写死亡失踪原因时应填写房屋倒塌。
5. 身份证号:指死亡失踪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
6. 抚慰金发放金额:指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慰问金的数额。
7. 抚慰金发放形式包括:①现金;②一卡通。可填写序号。
8. 领款人姓名: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姓名。
9. 领款人身份证号: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
10. 领款人住址: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11. 与死亡失踪人员关系:指抚慰金领取人员与死亡失踪人员的亲缘关系。
(八)《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1. 户主姓名:指户籍上户主的姓名。
2. 身份证号:指户主的身份证件号码。
3. 家庭类型包括:①分散供养的五保户;②低保户;③重点优抚对象;④ 其他户。可填写序号。
4. 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5. 家庭住址:指户主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6. 房屋间数: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居民住房。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7. 房屋结构包括:①钢筋混凝土;②砖混结构;③砖木结构;④土木结构;
⑤木结构;⑥石砌结构;⑦其他。可填写序号。
8. 受灾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损坏的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9. 恢复重建资金发放金额:指发放给该户家庭的恢复重建资金的数额。
10. 恢复重建其他投入折款:指该户家庭房屋在重建或修复过程中,由政府投入的人工、材料等非资金类救助的折款。
11. 恢复重建资金发放形式包括:①现金;②一卡通。可填写序号。
12. 其余指标解释同民统表 1。
(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一、已发放救助口粮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的救助粮数量。二、已支出口粮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用于口粮救助的资
金数量。
三、已发放救助衣被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的衣被数量。四、已支出衣被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的用于衣被救助的
资金数量。
五、已支出取暖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用于取暖救助的资金数量。
六、其他已支出生活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的用于其他生活救助的资金数量。
七、救助资金发放形式包括:①现金;②一卡通。可填写序号。八、其余指标解释同民统表 8。
五、附录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1. 干旱灾害: 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 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中国各地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习惯,按干旱出现的季节,分为春旱、夏旱、秋旱、冬旱和季节连旱等。
2. 洪涝灾害:包括洪水和雨涝两类。其中,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时,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往往统称为洪涝灾害。
3. 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较强破坏力的灾害。我国气象部门将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从大到小分成六个等级,即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各等级的热带气旋为便于统计,实际工作中一般将各等级热带气旋造成的灾害统称为台风灾害。4.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
的灾害。在实际工作中,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列入风雹灾害进行统计。
5. 低温冷冻灾害: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的程度,造成作物减产甚至绝收的灾害,主要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和寒潮等。
6. 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 地震灾害: 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 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8. 山体崩塌灾害: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并相互撞击,最后堆积在坡脚(或沟谷)形成倒石堆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9. 滑坡灾害: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
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10. 泥石流灾害:指山区沟谷中,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11. 风暴潮灾害: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冷锋的强风作用和气压骤变等强烈的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12. 海啸灾害: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 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13. 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14. 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1. 报送内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区域、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坏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乡(镇、街道)、行政村
(社区)报送灾情所使用的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可参考制度正文第三、四部分相关内容。
2. 报送要求。
(1) 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并同时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文字说明。
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 1 小时内上报乡
(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民政部门。
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
生后,每 24 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 1 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
街道),乡(镇、街道)在 1 日内汇总上报到县级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