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环罚决字〔2019〕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地生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46HPUQ4B

法定代表人: 高福喜

地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S102 省道旁银河办事处 8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 年4月6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察组对位于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S102省道交叉口向东六公里路南的郑州地生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料仓东边大面积黄土裸露,物料未覆盖,存在扬尘污染。2019年4月6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实,通报情况基本属实,料仓东边大面积黄土裸露,物料未覆盖,存在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9〕0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9 〕第 011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二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该违法事实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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