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9-0003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6-17 | 发布日期:2019-06-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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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杲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8016XP
我单位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于2019年1月4日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7台1000千瓦超低氮燃气常压热水锅炉,为小区供暖使用,并于2019年1月14日建设完工投入使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环罚责改【2019】第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燃气锅炉停止使用。2019年3月18日16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锅炉房已停止使用,未提供该锅炉房的环评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符合“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等次,应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