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9-0002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5-29 | 发布日期:2019-06-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07号
郑州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紫荆山路宠物医院: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5-2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守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YGNJXX(1-1)
我单位于2019年3月5日对郑州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紫荆山路宠物医院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宠物医院服务;宠物美容服务;批发兼零售:宠物用品、饲料。郑州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紫荆山路宠物医院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擅自开工新建宠物医院。该单位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2019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未营业,店内门头、墙壁、地板、隔断、门窗装修已经完成,药浴室、药房、化验室、住院部、手术室、隔离室空置没有设备设施。主要设施有:接待吧台1个、诊室诊台2个、柜子3个。该单位现场未提供任何相关环保手续。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环罚责改【2019】第0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4月10日,我局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店仍未营业,主要设施有:接待吧台1个、诊室诊台2个、柜子3个,工程量与第一次检查时没有增加,该单位现场仍未提供任何相关环保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阶次,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总投资额1%到2%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