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717/2019-0008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综合,建议提案 | |
文 号:郑司提字〔2019〕13号 | 成文日期:2019-09-10 | 发布日期:2019-09-10 |
体 裁:议案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司提字〔2019〕13号 签 发 人:张江涛
办理结果:
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对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
第20190100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秦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工读学校立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工读学校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具有立法的必要性
工读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模式,对具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既能起到惩治、监管作用,又可以使其继续接受与同龄人一样的科学文化教育,还能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纠正,在义务教育中扮演着特殊角色,其地位不可或缺。
近些年,由留守儿童、网瘾、流动人员子女等引发的中小学生教育问题越来越突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等成为未成年犯罪后推脱罪责的盾牌,许多家庭、学校及司法机关对这类孩子束手无策,社会对修改相关法律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教育的发展、家庭的未来、社会的和谐稳定,都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工读教育这一特殊领域,让工读学校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工读学校立法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
由于工读学校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往往心理脆弱、意志薄弱,工读学校内的强化管理及法纪教育外,可以暂时扼制住这些孩子不良行为的发展,但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需要较长时间,即使矫治后,也需要一段巩固期。工读教育要真正完成对他们的矫治,应当延伸到高中,或开办工读类的职业高中,让这些孩子在相对平稳的环境内学到一技之长,将来走向社会后成为一名身心健康的劳动者。
此外,防患于未然更为重要。工读学校应当与普通学校就问题孩子的教育、转化经验等进行交流,将工读学校教育经验向校外延伸,发挥对普通学校的帮教作用,与普通学校共同筑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因而,这一特殊群体的监管和教育,涉及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家庭、普通学校及社会宣传环境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
三、地方立法权受限
就全国而言,只有贵州贵阳制定了政府规章《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该规章颁布于2013年11月5日,是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之前。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地方立法不得任意扩大、超越立法权限。关于工读学校进行立法,已经超出地方立法权限。
尽管如此,在未来的政府立法中,我们会通过工作途径向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司法厅、司法部等呼吁,助推国家在这方面进行立法或者修改相关法律。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今后的工作。
2019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赵慧英 联系电话:6718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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