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市本级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医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郑劳社〔2001〕21号成文日期:2019-10-09发布日期:2019-10-09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加强我市市本级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医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委、局,市属全供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2001年1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机关、全供事业单位正式实施,新的制度不再承担原公费医疗负担的工(公)伤医疗费用,鉴于目前我市尚未建立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保险制度的特殊情况,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过渡期间我市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医疗费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郑州市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市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办理工(公)伤认定手续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公)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工伤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即会同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但暂时不能提供工伤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获得证据后再提出是否认定工伤的意见。

在未认定为工(公)伤之前,伤者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医疗待遇

工(公)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时,须执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目录》,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给予报销。

工(公)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公)伤职工门诊、住院的有关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工(公)伤职工应就近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紧急情况下可以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职业病患者须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治疗。

(二)属旧伤复发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应持工(公)伤认定原件、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门诊或住院登记手续。

需门诊治疗的工(公)伤人员可就近选择一个二类(含二类)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固定诊断治疗,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每半年对门诊治疗的工(公)伤人员复审一次。

(三)工(公)伤职工在门诊抢救72小时内死亡的,用人单位可持抢救记录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四)工(公)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应事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批准。

(五)长期治疗的工(公)伤职工,经主管医师确认无须继续住院治疗的,经劝其出院仍不出院者,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请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确认应当出院者,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不再支付其医疗费。

(六)职工的工(公)伤医疗费,先由单位垫支,待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五、工(公)伤医疗费报销时间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每季度末将工(公)伤、职业病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查后,将工(公)伤费用拨付给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在每季度首月给予报销。

六、工(公)伤医疗费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公)伤医疗费用使用和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1.认定工伤须提交的材料

          2.报销工伤医疗费须提交的材料


附件
  • 附件1 认定工伤须提交的材料.doc
  • 附件2 报销工伤医疗费须提交的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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